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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2-21 06:33:31 浏览:201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要求的人员生育子女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行政收费项目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缴纳基数以当事人年均收入水平相关,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的3.5倍征收,具体基数标准根据不同情形略有不同。
江西南昌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所以制定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是不一样的,因为在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的时候都是结合民众的年均收入水平来考虑的,具体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由当地的政府来确定并执行。

江西南昌对于非法生育的情况,社会抚养费一般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的3.5倍征收,对于未婚先育的子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来征收,具体情况下可以向计划生育部门咨询。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标准的10%征收。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对于未婚生育子女或者超计划生育要求规定之外生育子女要求缴纳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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