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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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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189人看过
导读:存在恶意抢注景区名字作为商标的情况,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在先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吗?

一、恶意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吗?

属于侵权行为,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判定的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存在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都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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