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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跟随姐姐怎么办理迁户

时间:2024-03-01 22:53:12 浏览:459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迁户的办理流程一般都是先向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只有符合落户条件的,当地公安机关才会出具准迁证,在拿到准迁证的情况下,到原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迁出证,最后再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
户口跟随姐姐怎么办理迁户

一、户口跟随姐姐怎么办理迁户?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二、户口登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很多省份规定的都有投靠落户,但投靠落户大多是夫妻投靠,直系亲属投靠,至于能否跟随姐姐投靠落户的这个问题,这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需要当事人先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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