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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北京户口新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4-02-25 19:52:29 浏览:409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海归北京户口的新政策首先是必须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申请的,其他所有的行政部门是没有权利进行户口登记的;其次,新生儿户口登记的话必须要带上出生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
海归北京户口新政策有哪些?

一、海归北京户口新政策有哪些?

海归北京户口的新政策主要有以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离婚后户口必须要迁走吗?

法律方面来看,并没有强制要求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必须要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般是跟随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走的。

离婚与迁户口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且我国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可以不迁,只要与离婚的男方没有意见就可以了。但是一般建议迁户口,为避免日后出现麻烦和纠纷。

除了可以迁回原籍或者是迁到经常居住地外,还有两种方式。

(一)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再婚后再迁

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离婚之后户口可以迁走也可以不用迁走的,还有一种办法就是自己开一个新户。如果当事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该要向公安机关进行上报进行消除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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