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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大拇指工伤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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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8571人看过
导读:右手大拇指工伤鉴定认定标准是先检查拇指是否缺失和拇指是否可以灵活利用。工伤鉴定是对受伤的地方进行伤残评级,由此来判定员工的受伤程度和公司需要承担多少赔偿,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与公司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右手大拇指工伤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右手大拇指工伤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右手大拇指工伤鉴定认定标准是先到医院看拇指有没有缺少和拇指可不可以很好活动。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3、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5、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七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八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而且另外一点特别重要,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根据国家在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伤残鉴定报告,员工提交的审核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果员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那么可以委托亲属或朋友代理,最后有公司和保险公司做出相对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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