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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有别人签名但没有担保信息,担保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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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4403人看过
导读:借条上有别人签名但没有担保信息,担保人是没有责任的,这种行为是没有形成担保的形式,在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就需要把担保人的信息、还有担保的责任都注明清楚,这样才能具有担保的资格。
借条上有别人签名但没有担保信息,担保人有责任吗?

一、借条上有别人签名但没有担保信息,担保人有责任吗?

无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所以这个签名人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后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债务关系是允许有担保人的存在,只要债务人没有还款那么担保人就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但在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的名字而不存在其他的信息,那么这种情形是没有任何保证的,所以,在写借条的时候就要按国家所规定的格式来进行书写,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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