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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得肺结核病假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2-21 13:03:07 浏览:1767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教师得肺结核病假规定有: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可以享受最多六个月的医疗费、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可以最多享受二十四个月的医疗费,在医疗期内,学校应当发放正常的工资待遇,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教师得肺结核病假规定有哪些?

一、教师得肺结核病假规定有哪些?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以上就是教师病假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教师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主张病假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学校或者当地的教育部门,如果对相关认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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