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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农村宅基地价值是什么

时间:2024-03-02 00:22:10 浏览:4542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十年后农村宅基地价值是不可动摇的财产之一。农民可以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可以享受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随着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农村户籍的吸引力在不断上升。

十年后农村宅基地价值是什么

一、十年后农村宅基地价值是什么

十年后农村宅基地价值是不可动摇的财产之一。农民可以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可以享受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随着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农村户籍的吸引力在不断上升。

二、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三、宅基地的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要知道在我国土地上承载着人民的收获和命运,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力,它是农民拥有的最不可动摇的财产之一。宅基地值钱,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它所包含的价值又绝不仅仅是用金钱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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