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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名下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时间:2024-03-04 14:14:14 浏览:559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低保家庭名下有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低保家庭名下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一、低保家庭名下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低保家庭名下有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三、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低保家庭名下有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进行继承的,事实上不管是什么样类型的家庭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土地作为国家珍贵的国有资源,其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的,因此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不能过户、不能进行继承。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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