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时间:2024-03-04 14: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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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上海市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材料是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孩子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是属于外地户口的,还应该出具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出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才行。
一、上海市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一)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报户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3、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二)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如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非婚生子女肯定是能够落户的,但除了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这些材料比较多,另外非婚生子女落户之前都得先交了社会抚养费。特别是在上海这种已经人满为患的城市,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上海市的户籍,孩子也不能直接在上海落户,其中一方是外地户口的,孩子落户也是比较繁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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