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张懿丹,女,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中国中小型企业协会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懿丹律师毕业后在人民法院民庭工作,从法院辞职后在某大型传媒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有着多年实务经验。现主要执业领域是民商事诉讼仲裁(包括合同、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劳动争议、房产、保险纠纷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管理及维权等。曾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均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良好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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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可通过以下途径: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劳动者出现严重失误,雇主依法单方解除;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申请,试用期提前3天告知雇主。这些方式均有助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合理终止,维护双方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合法,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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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识且自由选择续约或解约;遵循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在自由、平等、诚信、并符合我国法律对于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和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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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雇主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持续时间的不同,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若持续时间较短,雇主需按每月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薪酬。若持续时间较长,则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两种后果对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均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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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雇主未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在两年内提出申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未约定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关系,虽无具体结束时限,但不意味永不终止。如雇主拒绝签订此类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