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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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股利分配通常于年末进行,首先需支付员工薪资。剩余资金归投资者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独资企业由一位自然人在境内投资设立,资产归投资者所有,需承担无限责任。支付员工薪资、社保、清偿债务后,余下收益归投资者。投资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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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涉及多重风险。根据借款协议,股东需按期还本付息。若股东借款实为抽逃出资,将遭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纠正并罚款5%-15%。若构成抽逃出资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些风险凸显了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高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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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依法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承担全面责任。总经理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需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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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本质在于债权与债务的关联。市场经济中,企业所有者包括政府机构、法人企业、个体公民和海外商业投资者。他们需履行出资义务,确保企业资本金注入。企业运用资本经营获利后,按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这反映了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及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