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时龙,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优秀青年诉讼律师,全国盈科刑事控告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AFP国际金融理财师,国家高级秘书职称,海口市作家协会会员,国际律师协会会员,泰州市海陵区营商环境评鉴师,10年多的银行从业丰富经验,具有法律、会计、保险、反洗钱等资格证书,银行、金融、财税业务经验丰富。泰州电视台生活有法特邀嘉宾律师。 海南大学法学学士。 为社会自然人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依法行政、合规经营、商事活动及项目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担任法律顾问、工程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商务谈判和商事仲裁、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微信:lawyer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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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划拨,包括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必要费用,职业人员开支及诉讼费用等。划拨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保、欠缴税费、合法债权。若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清算小组完成分配后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程序,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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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配偶名下,也视为双方共有财产。若无明确约定,无论证书上是谁的名字,都应视为夫妻共有。若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但双方协议只署名一方并声明为共有,则该房产也视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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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是否只登记一方名字,若无明确约定,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置,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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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者在婚前购置的房产根据现行法律不属于夫妇共同资产,但可通过协商作出其他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财产、日常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属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