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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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利与弊分析 益处: 1.促进融资; 2.有助于股权的深度合并或自我重塑; 3.提高股票流动性; 4.有益于管理公司事务; 5.塑造和推广品牌形象。 负面影响: 1.增加合规成本; 2.可能影响决策自由度; 3.加大控制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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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法定代表人作为受让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作为出让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每年申报税务时,需核实总收入,剔除不征税、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和未来可冲抵亏损,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本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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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运营满三年,近三年持续盈利且无严重违规,注册资本至少叁仟万元,总市值超过伍仟万元,股票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许可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此外,还需完成上市策划,完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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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需满足:制度健全、运营优良,净利润稳定增长,财务状况健康,过去三年累积现金分红不少于每年平均可分配收益的30%,且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报告无虚假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申请材料虚假、私自更改募集资金用途且未纠正、最近十二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指责等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