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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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谅解且不提交谅解书时,处理需审慎。此举或影响公安机关办案,增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难度,也难以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长时间羁押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痛苦,若最终仅得缓刑,期间所受损失更显无意义。故建议与受害者深入沟通,积极争取其谅解,以减轻或避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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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服务,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罚金。单位犯罪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将受罚。帮信罪需满足三大要素: 主观明知、实际帮助行为、情节恶劣。常见帮助行为包括购售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等。情节严重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形。若无法证实援助对象犯罪,但金额达规定五倍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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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通常指行为人主观恶意较低,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手段、时间、场所等要素不明确,或悔过态度积极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损失需赔偿,被害者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条件,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审判需等待刑事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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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利用职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不退还者,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支付罚金。私自非法占有他人遗失或埋藏物品数额较大且不交出者,需依法接受刑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