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工程剩余砂石料的处置措施,我们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定。比如,
海南省要求:对于那些难以公开处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必须经过市、县政府的集体决策之后才能付诸实施。而在珠海市,则明确规定:砂石余渣的处置要根据余渣数量的多少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处理。当砂、石余渣总量小于等于10,000立方米时,不予计算砂石余渣的处置收益。砂石余渣的处置责任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
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承担。
此外,泉州市也有相关规定:对于经测算剩余砂石土数量在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且在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情况,由承办单位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的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则可以由业主自行平整,处置价格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价或参考各县(市、区)最近一次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同类矿种的处置价中最高者来确定,其净收益将直接缴入县级财政。对于剩余砂石土数量在1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情况,各县(市、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参照本通知自行细化管理规定。
另外,海南省发布的《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强调:严格控制动用砂石土的范围、方量以及使用期限,严禁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范围,以治理、修复、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种名义进行开采活动,同时也禁止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以
临时用地为名进行采挖砂石土的行为。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则规定:未经公开有偿化处置,擅自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以外的多余砂石土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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