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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什么方式处理

时间:2024.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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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燕律师

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

余燕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劳动纠纷、互联网纠纷、交通等法律事务,始终坚守诚信、敬业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我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商事纠纷,我都能以专业的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我注重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善于倾听他们的需求与关切,努力为他们量身打造最合适的法律服务方案。同时,我也保持与同行的紧密交流,不断吸收新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我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为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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