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
取保候审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依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刑事立案一般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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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年满16周岁的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依据诈骗金额和手段等。涉及公私财产,情节轻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数额特大、情节恶劣者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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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案件的量刑审判通常基于犯罪事实、性质、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取保候审主要针对轻微犯罪,法院审理时通常不会给予严厉处罚,且被取保人有可能获得缓刑。被告人可申请缓刑,只要缓刑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便无需实际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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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将继续侦察、起诉和审判案件。若证据不足,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若认为无犯罪或情节轻微,将不起诉。案件清晰、证据有力时,将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无需逮捕时,将继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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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期满,会调整强制措施。到期前15天,执行机构需书面告知决定机构,后者决定解除或改变措施,再书面通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收到决定后,需立即执行并报告决定机构。若被取保人无违规或重犯,解除取保、改变措施或执行刑罚时,县级执行机构应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全额退还,并书面告知决定机构。执行机构需宣读退还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取保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