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关于
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并未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保底条款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只有《土地管理法》对责令限期拆除是做了明确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但《
城乡规划法》也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故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城建执法实践中,城建部门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有专门适用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该答复已明确的指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虽然2008年原《城市规划法》已修改为《城乡规划法》,但对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条文并无大的改动。国务院的答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进行理解的,故仍具有适用性。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吗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