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法作为一个调节我国公民 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在我国的社会体系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2018民法总则新问题都包含着我国民生的基本问题。为我国的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这里大家也可以看出我国对百姓的民生问题尤为关心。也希望大家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