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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转让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转让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4 14:28:21 已帮助22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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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农村宅基地转让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过,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农民不能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否则将会导致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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