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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查出超载行为

由谁查出超载行为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2024-03-01 01:28:31 已帮助17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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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行为由谁举证

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按理应当由出租人来证明对方的非法转租行为。但是,《合同法》颁布后,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后,往往不签转租合同,或者签了转租合同,但转租人与第三人害怕出租人收回房屋而否认是转租,根本就不出示他们之间的转租合同。如果一定要出租人拿到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才能认定其非法转租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出租人只要证明房屋不是由承租人在使用就完成了举证任务,然后,再由承租人来证明第三人使用不是非法转租而有合法使用的理由。如果承租人不能证明第三人可以合法使用,便推定承租人将房屋非法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也不相悖。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比较清楚。但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应当尽量维护租赁权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安定性,发挥促进交易的功能。一般来讲,同意转租,应当由出租人作出明示表示。默示能否成为同意转租的形式,实践中颇有争议。而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规定,我们认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是否同意转租的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从默示之中同样可以推定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目的,面对显而易见的转租事实,历经多年而不提异议,还按月收取租金,可以从双方的相互默契中推知出租人已同意转租。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允许转租而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转租,以后再以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提出收回房屋就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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