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

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

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6 11:34:53 已帮助312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汽车违章。电子眼拍摄的违章罚款会有滞纳金吗?
如果没有接受处罚并领取处罚决定书的,不会有滞纳金。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罚款的,则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所以,如果当事人只是被告知所驾驶的机动车有电子违章,而当事人没有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并领取处罚决定书的,则说明交警部门尚未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不会产生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然,如果已经领取处罚决定书而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就会产生滞纳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