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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一百八十八

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一百八十八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19 20:07:39 已帮助34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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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较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增加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表述,似乎二者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存在差别。我们认为,尽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并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表述,但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均认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也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是谁,否则要求权利人在不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对权利人显然有失公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也明确肯定了这一观点,因此,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应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应有之义。基于此,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系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之细化和完善,二者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上并无差别,因而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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