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第三者的问题,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
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条 【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