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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侵权的问题

网络恶搞侵权的问题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24 04:17:06 已帮助27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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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的免责事由分析

对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还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甚至无偿使用作品。这种限制分为两类,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分别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做录音制品、播放已发表的作品以及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网络恶搞”不属于上述法定许可规定的范围,且“恶搞”作品的制作人通常都没有向原影片的权利人支付费用。因此,“网络恶搞”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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