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 天,而并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主要目的之一也在于防止鉴 定机构作出鉴定误工的时间和作出鉴定的时间相冲突。另外,在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 《最高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 287页也对计算误工时间作出了解释,其 解释为 “ 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 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上述 解释是具有指导作用的 , 并且也认为误工时间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因此误工时间不一定是计算到误工费定残前一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