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
交通事故诉讼费标准: 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财产案件根据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 计交纳: 1. 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 2.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 交纳 ; 3.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 交纳 ; 4.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 交纳 ; 5.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 ; 6.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 交纳 ; 7.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 交纳 ; 8.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 交纳 ; 9.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 交纳 ; 10.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按我们整理的速算公式就是: 1. 不超过 1 万元:每件交纳 50 元 2.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诉讼标的额× 2.5%-200 元 3.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诉讼标的额× 2%+300 元 4.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诉讼标的额× 1.5%+1300 元 5.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诉讼标的额× 1%+3800 元 比如:因
交通事故受伤,须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 30 万元,那么, 30 万元的诉讼请求,需要交 纳多少
诉讼费呢 ? 30 万× 1.5%+1300 元 =5800 元 在当前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
诉讼费用, 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下称 《保险条款》 ) 第十条第四项: “因 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 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 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 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
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 险公司怠于行使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 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 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 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