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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1 20:57:22 已帮助23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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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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