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依据《
婚姻法》 第九条 登记
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孩子姓的问题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协商对待。 与时俱进了传宗接代是太传统的话题,就是姓男方姓真的能接代吗?
离婚《婚姻法》给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做上门女婿提条件是不妥的事,《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应该妥善处理自己的婚姻大事。 上述的相关
法规,可以作为处理上门女婿离婚法规的相关参考,希望你可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