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小、微型、大型非营运车载客汽车、非运营轿车无使用年限。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