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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错误

农村宅基地登记错误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3-05 23:03:43 已帮助35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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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错误要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文\辽宁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权属调处事务中心贺茂林赵俐李艳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户一宅”规定相违背的“一户多宅”现象,造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农村宅基地登记错误尽管目前有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已暂停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工作,但这也只是权宜之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过去对宅基地理相对松懈;继承父母、亲属的宅基地;部分附属设施改变用途形成新的住宅;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等。 2、宅基地私下流转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可以在集体内部 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实上,农民私下出租、转让、抵押、入股联营等流转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好、县城近郊乡镇,农村宅基地私下流转现象更为突出。在实 地调查中发现,有些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并不是农村村民,或者不是宅基地所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还是城镇户口,或是外市、外省的农业户口,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其主要原因有:城镇居民或外籍农业户口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为非农户口,但宅基地一直未收回、征用,仍由原使用者使用;由于继承或赠与,出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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