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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代耕纠纷案

农村承包土地代耕纠纷案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5 09:57:23 已帮助16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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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

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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