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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的注意问题

录音取证的注意问题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2024-03-03 02:29:58 已帮助40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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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的注意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录音证据要有一定的证明力。

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案件事实往往会影响录音资料证明效力。

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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