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诉讼
管辖的特点主要有: 1.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 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二、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职能划分,是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管辖某一类型案件。根据《海事
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第6条、第7条、第9条和第11条,特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三、
级别管辖 在我国,基层法院不管辖海事案件。海事法院与中级法院同级,是受理各类海事案件的
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除管辖在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是海事的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海事审判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地域管辖 1、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当同一海事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
上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时,各海事法院都有
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2、在海事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常见。在一个海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既可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使诉权,又可按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行使诉权,选择权在原告。 一般原则,应该先适用
民诉法再适用海诉法。海船租用合同、保赔保险、海船船员
劳务合同、海事担保纠纷等使用海诉法的规定。 五、专属管辖的一些相关问题 (1)我国海诉法第7条列明了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3类案件,其中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第二项所规定的油污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海域污染,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这款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会造成管辖权的冲突。因为海水本身就是流动的,例如,污染发生在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海域而却给宁波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对此法律再无明确规定了,在实践中,二个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友好协商来解决。以上就是
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