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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儿百零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儿百零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24-02-19 17:23:15 已帮助17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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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三百零四条
民事诉讼法不存在第304条,如果是《民诉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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