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针对当事人所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应严格遵循以下严密的程序步骤:
首先,在执行行动展开之前,须有政府部门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催促措施使其履行相关义务;
接着,当事人享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阐述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需对当事人的申诉或反驳进行详实的记录及审核工作;
最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将依法做出强制执行的决议,并将此决议书面通知当事人本人及其代理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