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之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由犯罪行为实际发生地区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
当人民法院在开展判决、裁定执行工作时,若发现有过于严重情节的当事人拒不执行上述司法裁决,可立即采取司法拘禁措施。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应依照法律规定将相关案件依法移交至其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这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员进行定罪量刑,且在此之前所实施的司法拘留期限亦应予以相应的折抵刑期处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