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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2 10:34:33 已帮助41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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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而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当前法律中的空白。


人物卡通形象未经许可使用也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该肖像的特征是能够通过该图像得以辨认、区别该权利人,或者得以通过该图像能够指向具体的人,进而通过该图像与权利人产生联系。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人物肖像无论是‘卡通版’还是真实的‘写真版’,如果能够达到上述效果,就应该认定是权利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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