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可以同
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鉴定人、出示
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