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
诉讼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时效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意见,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统一意见。保守一点的看法认为,民法通则一年时效的规定仍为有效。但
北京高院认为:“《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
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咨询一下当地法院的意见,或者先按一年的时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