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征地拆迁专题 > 土地征收专题 > 江苏菜地征地补偿

江苏菜地征地补偿

江苏菜地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2 01:41:20 已帮助176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江苏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