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追加、补充起诉
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
3、变更起诉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