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对具有
自首情节的罪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第三款是规定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有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的罪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区别在于第三款中只有“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的,没有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