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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契税

改制重组契税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3-05 09:16:30 已帮助18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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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财政厅有什么条例出来了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对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的条例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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