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直接进行
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
罪名: 1、
非法拘禁罪; 2、
非法搜查罪; 3、
刑讯逼供罪; 4、
暴力取证罪; 5、
虐待被监管人罪; 6、
滥用职权罪; 7、
玩忽职守罪; 8、
徇私枉法罪; 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
私放在押人员罪; 1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