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关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