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二)、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1、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与债权的区别债务方式有义务向另一方偿还的,而债权是接受偿还的一方。所以在发生债务关系的时候,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索取偿还。当然债权债务也并不是绝对的,知识相对存在的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