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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满10年

福州经济适用房满10年
经济适用房是当地政府所建设的保障房,主要是为当地低收入家庭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并在福州工作、居住,年收入低于4万,居住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即可申请经济适用房。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律图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2024-03-01 23:14:56 已帮助30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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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希望已为您解决有关“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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