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夫妻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由于提前还贷,剩余年限的利息不必支付,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也不计入全部应付利息之中。全部应付利息 = 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
因此,在离婚时已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公式实际上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婚前一方的支付的首付 婚前一方的支付的本息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 × 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2、离婚时尚未还清银行贷款。
离婚时,如果尚未还清银行贷款,虽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首付款支付方式)所有并判决尚未还清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偿还。但是,尚未还清的的贷款利息还没有实际支付,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全部应付利息不含剩余年限尚未还清的贷款利息。全部应付利息还是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与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之和。即:全部应付利息 = 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 。
因此,在离婚时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公式实际上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婚前一方的支付的首付 婚前一方的支付的本息 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 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本金) × 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综上所述,离婚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房屋分割是重中之重,夫妻双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都有自己的要求,因此在分割房屋的时候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并且会给与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补偿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财产分割过程中尽量公平。